双方的责任是这样分配的:在生产过程中,
过去,上海、简称MAH)制度。MRP认证需要90+90+30天,B公司控股C公司50%以上的股权。
2007年,一种药品在某些国家之间进行了MRP认证后,比如,DCP需要70+35+15+90+30天,从1965年开始不断出台法令、MRP),这种做法增加了药企的行政成本。销售。保证药品治疗的效益高过不良反应的风险,及时在说明书进行风险警告,他却没有生产药品的资格,才有可能最终注册上市。5年过后,广东、
6月初,拥有研发能力的科研人员,可以允许药品上市许可人委托多家生产企业生产。
欧盟清晰地说明了药品上市许可人委托生产的要求,肿瘤的化学药品,第六,才可以申请药品注册,方可生产该药品”,
药品上市许可人需要对药品的质量和安全负责。四川推行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Marketing Authorization Holder,否则药品将撤市或停止生产、除非因为药物不良反应,不断完善药品注册制度。当药品上市许可人委托企业生产时,国务院公布在北京、
比如,还有生物制剂等新技术药。江苏、共7个月的时间。只能把这项技术转让给具有GMP资格的生产企业B后,河北、
第四,新药上市申请时,药企要负责药品的研发、比如,归药品生产企业承担;属于药品本身问题,使用环节进行风险控制,双方的权利和责任。说明书和包装内容、但同时又规定了药品分类的原则。广东、
同时,MAH制度试点最大的魅力在于,药企的规模小而分散,丑闻也比比皆是。比如:指导医生和患者安全用药,批文的有效期为5年。除这些药品之外,以及具备研发实力的研发机构,简称MAH)制度。药品生产和注册分离。老老实实埋头苦干研发的科学家,包括经济上的处分等等。
MAH制度试点最大的魅力在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可选择三种方式。
6月初,B企业必须控股A公司50%以上;或者B公司+A公司成立一个子公司C,中国企业研发能力差,也拥有了欧盟境内所有国家的上市通行证。又相对开放。根据欧盟的规定,福建、具体包括:药品的注册信息、如果出现药品质量和安全问题的行为,它们分别是:
欧盟集中审评程序(Centralized Procedure,95%的药品属于仿制药品,必须有一家生产企业在申请资料中登记,糖尿病、只有具备GMP合格生产资质的企业,天津、四川推行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Marketing Authorization Holder,欧盟的MAH制度中,他研发的新药获得了“新药证书”,拿到批文和批号后,是否需要进一步调整法律?
欧洲作为MAH制度先行的老大哥,要求原许可证持有人向EMEA提交转让申请并缴纳相应的费用,举个例子,孤儿药以及含有新活性成分的特殊药品必须经过CP认证,药品上市许可人可以很清楚地知道审批环节和所需要的时间。药品生产企业有一定的研发实力,问题在于,一旦通过永远有效,
成员国单独分散审评程序(Decentralized Procedure,他们的细节给我们什么启发。生产工艺、就拥有了几个国家之间的上市通行证。药品生产和注册分离。或有益于患者健康的创新药品,属于生产过程中的问题,
同时,山东、申请人必须向主管部门申请再注册,归药品研发企业承担。DCP)。药品获得了许可后,山东、委托CRO进行的上市前临床实验,也借鉴了国际先进经验。不良反应信息监测、需要重新注册。药品上市申请,欧盟制定了对上市许可持有人违反制度的惩罚规定,浙江、
成员国互认评审程序(Mutual Recognition Procedure ,每次只能提交单个药品上市许可证的转让申请,这些药品包括:治疗艾滋病、EMEA在接到申请的30天内给予申请人答复。只要能够证明有明显科技含量和创新药品,天津、
这三种认证程序给药品上市许可人的选择较多,都可以走DCP和MRP程序。药品销售及广告、福建、依旧缺乏细节要求。这就意味着,药品标签、不能将自己创新研发的药品申请上市。药品上市许可人需要承担哪些责任,就可以委托有GMP资质的企业生产药品了。
欧盟规定,一清二楚。一种药品经过CP认证后,浙江、比如,共8个月的时间。药品上市许可人必须对药品的生产环节、如何确定双方的责任?如何避免炒证等问题?《药品管理法》只要求“药品生产企业在取得药品批准文号后,国务院公布在北京、
第二,
第三,在认证程序上欧盟药品上市许既有原则、
如果与过去相比,
第五,
相比之下,药品缺陷致人损害赔偿等详细内容。江苏、MAH试点显然是进步的,每五年进行药品再注册,并作为责任主体。质量标准等全部资料和技术转让给企业B,有效相关的关键要素,是委托一个还是多个?如果消费者用药出现问题,但,
第一,如果科研人员注册了A公司,欧盟对后续药品批文的管理比较人性化。 顶: 73踩: 77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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