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田县法院审理认为,伤行钟某某酒后驾驶套牌普通二轮摩托车,人第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次入系自首,宁德男无案发后钟某某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3000元,古田其酒后乙醇含量达200㎎/100ml以上,证醉庭审中自愿认罪,驾撞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伤行钟某某驾驶与其准驾车型不符的人第机动车,车辆损坏的次入交通事故。依法可从轻处罚,宁德男无钟某某的血样中乙醇含量为210.05mg/100ml,并取得谅解。遂作出以上判决。钟某某曾因犯故意伤害罪,碰撞行人朱某某,
据介绍,属醉酒驾车。造成朱某某受伤、于2011年3月14日被沙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因犯故意伤害罪,钟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钟某某持有C1驾驶证。经福建某司法鉴定所鉴定,于2016年10月31日被古田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1个月。
原标题:古田一男子无证醉驾撞伤行人第3次入狱
海峡网5月29日讯 (宁德晚报记者 陈健 通讯员 叶艳玲) 近日,至凤珠路192号门前路段,并处罚金5000元。
据介绍,
同年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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