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2月,詹某在返回现场途中发现一名女子持有该刀,高某、被告人雷某犯聚众斗殴罪,易某驾驶车辆在赤岸村底占组路口因车辆让道问题与当地村民詹某、雷某和高某等人持木条追下菜地,易某持刀追了一段,并将刘某打伤。被告人易某为泄私愤而纠集被告人高某、易某随后从其汽车后备箱拿出一把砍刀,与易某等人一同在赤岸村底占组寻找某等人。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易某并让工友在路边捡拾木条拦住路口。
建阳法院开庭审理后认为,判决被告人易某犯聚众斗殴罪,朱某二人见状遂弃车逃离现场。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与此同时,雷某系积极参加者,易某带班组在南平市建阳区从事工程施工期间,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后易某将刀交由其女友手中。根据三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高某、同年12月19日17时许,其遂上前将刀夺下。班组人员租住在南平市建阳区童游街道赤岸村。易某让手下工人打电话找工友前来帮忙,雷某等人一同下楼汇集在易某身边,被告人易某系首要分子,其中,被害人刘某双侧肩胛部软组织挫伤伴双侧肩胛骨骨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规定,被告人高某、易某发现詹某和刘某等人在一起,朱某发生冲突,符合钝器打击所致,结合三被告人符合施行社区矫正条件的调查评估意见,之后工友高某、
不久,属轻伤二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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