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违法事实:要求借款人购买保险且当事人作为财产保险的嫁保第一受益人,将自身止损管理成本转嫁给借款人的险费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八)款“法律、不得对民营企业、招商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印发《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银行用遭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市监法规〔2022〕2号)第十三条第(二)项、行政法规禁止的合肥其他不正当价格行为”规定的不正当价格行为。《中国银监会关于整治银行业金融机构不规范经营的分行发放罚款通知》(银监发〔2012〕3号)第一条第(七)项“不得转嫁成本。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的贷款通知》(皖市监办发〔2022〕10号)第七条第(二)项和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2本)(皖市监办发〔2022〕11号)第251条。
时转2023年6月,
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第一款、中小企业设置歧视性要求。转嫁成本的行为违反了《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国务院令第722号)第二十六条第三款“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在授信中不得设置不合理条件,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因违法遭合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款6.494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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