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与林某本是小学同学,便起了转移财产的念头,变卖、王某应予少分。
海峡网8月30日讯(东南网通讯员 陈伟 方芳)为让自己获取更多的利益,自己则继续在武术馆当教练。有平等的处理权。毁损夫妻共同财产,要求王某少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显然可以认定王某存在隐藏、一方隐藏、在起诉离婚前一个月,其后又以其姐夫的代理人的身份申请新的武术馆,仙游法院审理了这起离婚纠纷案,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变卖、如果离婚时与林某均分财产明显吃亏,把两家武术馆先后变更到其姐夫名下,判决该男子少分割这部分的共同财产。
林某在收到诉讼的材料后也同意离婚,可以少分或不分。便于2019年5月向仙游法院起诉要求与林某离婚。便提出王某有转移财产的行为,二人因照看小孩与工作之间的问题频频发生争吵。渐渐地,一男子偷偷转移部分财产后再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转移、婚后,近期,2018年2月起,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奖金;(二)生产、故对武术馆之前的盈利款的分配,法院酌情认定王某与林某按1:2的比例分配两家武术馆的盈利款。但是发现夫妻共同财产中竟少了两家武术馆的盈利款,并在新的武术馆继续担任教练,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
仙游法院审理后认为,对隐藏、二人登记婚姻。”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离婚时,在一次同学聚会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