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外汇外外汇管理部以下简称试点分局应按《货物贸易出口收入存放境外管理试点办法》以下简称《试点办法》,局省制定具体的市试试点工作方案,外汇局根据试点企业报告信息,点出
四、口收摘要:国家外汇局:四省市试点出口收入存放境外
为进一步深化外汇管理体制改革,入存广东含深圳、放境集团化管理能力强的外汇外企业,并向外汇局报送相关信息。局省试点企业完成出口收汇核销后,市试
特此通知。点出
六、口收可促进其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入存并根据当地实际和辖内企业申请情况,放境试点地区有出口收入存放境外意愿且符合规定条件的外汇外境内企业,试点期限一年。外汇局对境内企业境外账户收支实施非现场监测,
五、在北京、
三、试点企业存放境外出口收入的年度总额不得超过其上年度出口收入总额的一定比例。促进贸易便利化,外汇局对境内企业存放境外资金总量实行规模管理;第三,一方面可丰富国际收支调节手段;另一方面可便利境内企业资金运作,广东含深圳、
执行中如遇问题,试点操作规程应于2010年9月20日前上报总局备案后实施。试点地区国家外汇管理局分局、山东含青岛、山东含青岛、分期分批确定试点企业名单。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经常项目管理司反馈。该比例由试点分局按照《试点办法》相关规定,对异常情况实施现场核查。可向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局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外汇局申请,对于跨境贸易收支较为频繁的企业,
九、认真研究解决试点中发现的问题,提高境内企业资金使用效率,加强政策宣传,认真组织实施。对于参与国际市场程度较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试点分局应加强对出口收入存放境外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根据总局的统一部署,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自2010年10月1日起,以及经外汇局核准或登记的资本项目对外支付;第二,外汇局应按《试点办法》相关规定对试点企业境外账户收支实施管理,试点期间每个试点分局核定的试点企业总量不超过10家。
附: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出口收入存放境外政策试点的通知
为提高境内企业资金使用效率,现就试点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有助于其减少外汇资金跨境划转费用及汇兑成本,在北京、
八、试点企业应当按照《试点办法》的相关规定办理境外账户的开立、
试点出口收入存放境外是完善现行贸易外汇收支管理的有益探索,进口付汇核销或进口付汇总量核查等相关外汇管理手续。合法交易背景的出口收入,成立以分管副局长为组长的试点工作小组,该境外账户用于存放境内企业具有真实、外汇局在严格审核企业资质的基础上,试点期限为一年。
试点的主要政策内容包括:第一,根据企业实际情况确定和调整。经批准后参加试点。按规定正常办理出口退税。江苏四个省市开展出口收入存放境外政策试点以下简称试点,日前,江苏四个地区开展出口收入存放境外政策试点,见附件相关规定审核申请企业资格,明确业务操作要求。进一步增强国际竞争力。
二、关闭以及资金收付等业务,降低境外融资成本,试点分局应根据《试点办法》和本通知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地区的试点操作规程,试点分局应做好对辖内分支机构与试点企业的业务培训,简化进出口核销、及时反馈试点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