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8月19日,银行元第四十六条及相关审慎经营规则规定,合肥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因办理贷款业务存在对贷款项目调查不到位、分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款万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安徽监管局予以罚款35万元。浙商遭罚贷前调查不尽职的银行元行为,据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安徽监管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皖金罚决字〔2024〕55号)显示,合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