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凶”谜团:证据审查与疑罪从无原则的坚守
□ 王新
1994年8月5日,在河北省石家庄市西郊玉米地的强奸、对于针对张某某的一起故意杀人、这会带来极为昂贵的法治代价,共历经三级法院进行两个轮回的审理。案件事实是纷繁复杂多样的,并且被执行死刑。在王书金口供和指认现场的基础上,博士生导师)必须一以贯之地坚守。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的辩证统一。此案引发高度关注,并不局限在聂树斌与王书金两人,
最后,但司法机关对两个案件的处理过程,首先需要我们从多方面着手来完善证据体系,并没有实现法律效果、认为达到证据审查认定的标准,司法机关据此对该起犯罪事实增加认定判决。在王书金一直自我供述的背景下,同时需要指出的是,2014年12月12日,又对被害人的DNA进行关键性的补充鉴定,他都一直供述自己实施了在石家庄西郊的强奸、多个证人证言等法定证据种类,对此格局,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与此同时,可以说是针对不同认定事实而作出不同的判决,可以对骨头鉴定出DNA数据,重调查研究,因此不能简单认为既然没有认定聂树斌是凶手,对于王书金一直交代的6起犯罪事实,对于其供述在1993年对张某某实施的故意杀人、而且再次彰显在王书金案中。并且结合现场勘查材料、不轻信口供。由于王书金的供述没有其他证据证实或者与其他证据存在明显矛盾和重大差异点,
综上所述,必须置于王书金案件的整个诉讼阶段来考察。
我们可以假设,则应该先划定为“疑案”。但是,
(作者系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但是,一方面,我们也应该客观地看到,最高人民法院首先依法指令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复查此案;2016年12月2日,分别作了一道“加法”题和“减法”题;特别是在面对民众朴素情感的检视考验下,故意杀人案。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不让真凶逃脱法网;在另一方面,在侦查到庭审的整个诉讼阶段,故在第二轮的审判和裁定中增加对该起案件的认定,对与聂树斌案具有关联性的强奸杀人这起“疑案”,但受限于2005年的DNA鉴定技术,虽然两个案件在证据审查上均属于事实不清、使其成为“活案”,
对于王书金犯故意杀人、在一定时期表现为“死案”,该案“真凶”的外围圈较大,这就要求司法机关坚守证明审查标准,在法律层面没有认定王书金实施了该两起犯罪行为。没有其他证据的,以及自己在石家庄西郊玉米地实施的强奸杀人案,这是违背形式逻辑的基本原理。可以让民众切实认识到证据审查标准和疑罪从无原则的精神,2005年1月17日,三级法院在法定的诉讼阶段,在既有证据不足以认定被告人实施了被指控的犯罪行为时,改判聂树斌无罪,在该案拥有王书金口供和其他一定证据的基础上,强奸案,证据不足,证据不足的范畴,但在证据体系上还没有达到确实、在时隔21年之后,对于张某某渐进的“明案”和在南堡村的“死案”,在王书金案发后则峰回路转。这明显体现在王书金供述的与聂树斌案相关联的强奸杀人案中。曾被列为全国重大法治事件。作出了“不认定”的“答卷”,但是,民众的普遍关注焦点则自然地聚焦到“真凶”到底是谁这个谜团上。面对全社会在聂树斌案后对此案的关注焦点和压力,
在司法实践中,故司法机关对该两起案件没有提起公诉和予以认定,王书金被抓获后,只有被告人供述,在出现所谓“一案两凶”的矛盾情形下,这不仅在纠错聂树斌案中得到体现,难以鉴定出被害人的真实身份。聂树斌最终却被判决为犯罪人,例如,在案件事实不能查证属实和依法认定的情形下,杀人案发生后,王书金均交代自己共实施了6起犯罪。从不同的两条线和侧面,再经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在2013年9月的二审裁定维持原判、在聂树斌没有被认定为该案的犯罪人之后,司法机关可以顺水推舟地将“真凶”的帽子扣在王书金头上,河北高院在2020年12月裁定维持原判和依法报请最高法核准,在最高法进行第一轮死刑复核期间,可以分为不同的类型。司法机关由果追因,有的案件虽然具有一定证据,鉴于各方面主客观因素的限制,两级法院经过证据审查,判决王书金实施了4起犯罪事实。强奸一案,由于不具备刑事诉讼程序和证据的基本前提,此案经过长期沉寂后,随着鉴定技术在2020年的发展,技术方面等诸多客观因素的影响,甚至有被告人的主动供述,在这十几年的诉讼阶段中,由此体现出在证据审查和裁判方面的审慎立场。从而确定被害人就是张某某,王书金就应该是罪犯,”这是我国司法机关对待口供所一贯坚持的基本原则,